1、論法的基本特征。
2、論述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特征及其認定和處罰。
參考答案:
1、法律的特征是法律本質的外化,是法律區別于其他事物和現象的征象和標志所在。法律的一般特征表現為:
(1)法律是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中包括行為模式、條件假設和法律后果,這是法律的規范性最明顯的標志;
(2)法律由國家專門機關制定、認可和解釋。法律出自國家、具有國家性,它以國家的名義創制、以國家主權為界域、以國家強制力為保證。
(3)以權利義務雙向規定為調整機制。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
(4)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通過一定程序予以實施。法律的強制實施都或多或少是通過程序進行的。
2、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信用卡。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信用卡詐騙行為的表現方式有以下四種:
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即用不真實的信用卡進行消費、購物、提取現金等行為。
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即使用已超過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使用已掛失而無效的信用卡等行為。
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允許而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行消費、購物、提取現金等行為。
四是惡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行為人具有上述四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成立信用卡詐騙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對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罰:
第一,罪與非罪的界限。(1)劃清本罪與誤用他人信用卡、經持卡人允許使用信用卡的界限,后者所列行為因行為人不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沒有使用欺詐手段,故不是犯罪。也要區分惡意透支與善意透支。(2)劃清本罪與使用信用卡騙取數額較少財物的界限。后者因未達數額較大而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第二,本罪與偽造信用卡、盜竊信用卡構成的犯罪的界限。根據《刑法》第177條的規定,偽造信用卡的行為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行為人若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而偽造信用卡的,應構成牽連犯,從一重處斷,因兩罪法定刑相同,按目的罪信用卡詐騙罪處斷為宜。根據《刑法》第196條第3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196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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